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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博会消费引纠纷业内人士提醒:看清条款、最好在组委会服务台缴款

发布时间:2024-10-22 08:14:32作者:bob官方业绩

  

家博会消费引纠纷业内人士提醒:看清条款、最好在组委会服务台缴款

  消费者花费数千甚至上万元在展会现场预定家具后,参展商会不会收钱后卷款跑路?参展商在展会本地无实体店,消费者遇到纠纷该如何维权?

  近日,极目新闻连续接到多起在家博会购物后产生纠纷的投诉。对此,业内的人表示,在展会现场购物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的各项条款,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为最大可能保护自身权益,消费者最好统一在组委会服务台缴费。

  8月14日,家住武汉市洪山区的朱先生在位于汉阳国博的华夏家博会上,看中了一套金蒂雅居牌沙发。在支付4500元定金并签订购销合同后,他继续逛展,又看中了另外的品牌一款沙发。

  权衡之下,他感觉后面那款沙发更对自己最合适,便折返回来,与金蒂雅居的销售人员沟通退款事宜。

  “那位销售人员一口答应‘可以退、退全款’,还让我找一位刘经理。”9月13日,朱先生向极目新闻记者回忆说,当时这位销售人员将购销合同拿走,过了一会儿又拿出来还给他。此时,他发现合同上的“备注”一栏,多出一行手写的字体:“特价商品,定改制商品,样品处理,不退不换。客户认可,此价不含上楼费不含税。”

  “我记得签合同的时候并没有这一行字,但由于当时对方满口答应可以退,我就没太在意。”朱先生说,由于第二天已经撤展,他便给刘经理打电话要求退钱,却被对方以“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为由拒绝。还说:“是谁让你过来退的,你就问他怎么办。”

  经多次协商,对方提出两个解决方案:商家为王女士换一个不低于订单沙发的款式,但需王女士补齐差价;如果王女士确实要退单,则按照订单约定扣除20%定金和10%损失。

  “销售人员在向我介绍时,从来就没提过这是特价商品或定制商品,也没有说不退不换。”朱先生气愤地说,从交钱、签合同到要求退钱,前后仅几个小时,就要他承担2250元的损失,这个解决方案实在无法让他接受。

  9月14日上午11时许,极目新闻记者按照合同上留的电话拨打过去,接电话的是一位女士。在表明身份和来意后,对方称事情经过与王女士的表述有出入,但具体经过她不愿意多说,便挂掉了电话。随后,一位自称公司负责人的姜先生打来电话称,备注栏里的那行字肯定不是后来加上去的,合同条款也有明确规定,定金一旦确认交付,凡客户违约终止协议者,门店有权不退回定金。“此前,有关部门曾组织我们双方调解,我们已做出让步,将违约金从30%降到20%。”姜先生说。

  7月9日,吴女士在位于汉口解放大道举办的世纪家博会上为即将交付的新房预订了一套家具。“付款前,销售人员十分热情,一口承诺‘如果不满意可以退钱’,还说可以把她自己的手机号、身份证号码写上去,以表诚意。”吴女士说,对方一脸的坦诚让她打消了顾虑,当场支付了5000元定金,也没有要求她把退款的承诺写在订货单上。

  8月,吴女士一家前往新房样板间参观后,感觉在家博会上购买的家具尺寸偏大,且家人更偏向于全屋定制家具,遂向当时的销售人员提出退款,但对方却以“我一个人说了不算”为由拒绝退款。

  据吴女士提供的订货单显示,她在托普百德家具有限公司预定了沙发、茶几、电视柜等多款家具,合计总货款26800元。在备注一栏有一行小字:“产品单价均不含税单价,订货后不得退款退货。”

  9月13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联系上当初接待吴女士的销售人员小梁。据其回忆,公司在家博会参展期间,吴女士曾多次来到其所在公司展位。“她第一次来展位时,我确实向她承诺过,可以先交一部分钱做‘预售’,之后不想要可以退;第二次,我们花了三四个小时沟通敲定各种细节,付款前我也多次向她确认过,她均表示没问题;第二天,她再来逛展会时,还特地又在我们这里聊了半个小时。这期间,我们聊得都很愉快。”小梁称,在第二次双方确定订单的几个小时内,吴女士并未提到将来退款的可能,她也就没有将退款承诺备注到订单里。她认为,自己为吴女士服务的这几个小时中,也有自己的劳动付出,扣除一定费用理所应当。

  经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吴女士购买该家具公司一套售价为3990元的桌椅,家具公司将剩余差价退还给吴女士。

  负责世纪家博会的是武汉世纪家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据该公司一位段姓经理称,家居行业本身易产生消费纠纷,为避免部分参展商撤展后“跑路”,大部分家博会的主办方都会在会展现场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在组委会服务台缴费。“有了这个保证金,万一消费者与参展商有纠纷,主办方也可以从中协调。”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法宣处胡翠兰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第24条规定,商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的,消费者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特价商品、样品仍要符合质量发展要求,但消费的人在购买该商品时已经知晓其存在瑕疵且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在吴女士一案中,双方签定的“商品购销合同”备注“无质量上的问题不退不换”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她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勿仅听信“口头承诺”、忽视书面合同,可减少消费纠纷。此外,关于商家撤展导致维权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的人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损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后,可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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