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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7 15:37:32作者:bob官方网页版/常见问题

  

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央编办《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备极其重大意义。近年来,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程度不同地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这样的一个问题并未完全解决。最近国务院党组决定把进一步推进这项改革作为贯彻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少管微观,多管宏观,少抓事前的行政审批,多抓事后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监督和落实。改革行政审批制度,需要审批的项目应规定清楚,公开透明,不需要审批的坚决不去审批。逐步建立、完善价格和市场机制,而不是单靠行政手段去解决。根据国务院上述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充分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显著提升,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2001年,以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为重点,兼顾别的方面,突出抓好国务院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落实。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也要积极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合法原则。行政审批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设定行政审批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审批。鉴于目前有关立法还不够完善,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要求设定行政审批,并以部门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其他机关、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应当取消。

  (二)合理原则。设定行政审批,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事项,一定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对虽符合合法原则,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审批,也应当取消。

  (三)效能原则。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一个部门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审批,应当由国务院规定的主要负责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一同研究决定后办理;实施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时限,提升工作效率,在限定期限内办结。

  (四)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对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原则。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整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全面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各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填报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并依据上述原则逐项研究提出取消、保留、下放或转入市场机制运作的处理意见。其中,各部门依据国务院以往的决定、命令和要求设定的行政审批,该取消的也要取消;需要保留的,必须报国务院备案。各部门内设机构设定的行政审批,原则上一律取消;个别确需保留的,要以部门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研究确定行政审批项目处理意见。由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提出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并负责与各部门协商。对协商不一致的行政审批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确定。

  (三)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决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各部门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拟定有关法律法规,报领导小组讨论并提交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审议,经批准后以国务院决定的形式予以公布。

  (四)制定监督制约措施。各部门结合实际,针对保留的审批项目制定、公布监督制约的具体措施,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已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初步清理和处理的,要认真回顾和分析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查找有一定的问题和不足,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改进措施。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工作。如存在该清理的未作清理、应取消的没有取消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正在进行清理和处理的,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审核把关。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要尽快作出部署,抓紧组织实施。对工作扎实、效果较好的,要注意总结和推广经验;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责成其认真整改。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确保这项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明确一位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或抽调专人承担日常工作。监察、法制、体改、机构编制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的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要注意搞好工作衔接。各地区在审批项目处理工作中,要注意与国务院各部门的有关工作相协调。对于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作出相应处理。应该取消的,必须取消;需要保留的以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下放给地方审批的,要继续实行,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审批项目,地方政府可以提出取消或者其他处理的建议,但不能自行宣布处理意见。

  (三)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既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又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既要坚决精减和调整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又要切实加强对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对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避免管理脱节。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并及时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与政府机构改革、政务公开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互相促进。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坚决反对和防止搞。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瞒报、虚报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对决定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新设行政审批项目。对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仍然进行审批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在2001年底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包括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得到彻底清理,已经作出处理的审批项目是否落实到位,对保留的审批项目是否建立了监督制约机制等)有重点地进行一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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