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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环罚字〔2024〕57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对你公司做现场检查和2024年10月12日对你公司做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及10月12日对你公司调查,发现你公司在重庆市万州区天城街道高寨村6组52号于2023年12月开始建设碎石加工项目,目前还未投入正式生产,正进行设施设备的调试,在调试过程中产生了扬尘和污水,对旁边的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你公司碎石加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
1、2024年10月1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0月1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3、2024年10月1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德军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0月1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页。
5、2024年10月12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德军提供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6、2024年10月1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12369环保受理投诉案件处理回复单》。
7、2024年10月12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德军提供的砂石加工项目建设投资相关收据。
证据1、2、3、4、5、6、7证明你公司在重庆市万州区天城街道高寨村6组52号建设的碎石加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1、3、6证明你公司在碎石加工项目建设中调试设备时产生的扬尘和污水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
8、2024年10月12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德军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你公司。
9、2024年11月1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0、2024年11月1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会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做多元化的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碎石加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24〕3-19号),责令立马停止项目建设,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批前不得建设及生产。2024年11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4〕5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1、发展经济和保护自然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业和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自然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碎石加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做核算,你公司本次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裁量等级取3;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取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无,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努力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业和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1。经过公式裁量计算,你公司本次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玖拾柒元。
3、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和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建立完整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核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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