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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这是一大亮点。”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与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波接受《中国质量报》记者专访时认为,《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受害人对其所受的损失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质量领域加大了对消费的人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压实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这也会让《产品质量法》修订后有助于在产品质量领域统一适用,统一裁判规则。
《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九条【惩罚性赔偿】提出: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没有依法采取比较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在周波看来,《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关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相衔接。《民法典》中关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规定的最大的目的,不在于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害,而在于惩罚有主观故意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并遏制这种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发生。从赔偿功能上讲,其最大的作用在于威慑,其次才是补偿。虽然从个案上看,被侵权人得到了高于实际损害的赔偿数额,但从侵权人角度来看,这种赔偿可提升其注意义务,从而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周波和记者说,我国目前惩罚性赔偿法律规范体系呈现为“六法一典”。“六法”主要是消费的人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商标法(2019年修正)、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和专利法(2020年修正),“一典”指的是《民法典》。
《民法典》中的惩罚性赔偿大多数表现在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以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惩罚性赔偿3个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明确,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明确,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比较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主要是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的人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相应的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中则是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损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的人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质量兴则经济兴,质量强则百业强。质量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既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关乎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大局。《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获得通过后,我国目前惩罚性赔偿法律规范‘六法一典’体系将在单行法律中又增加一部,能更加全面地保护众多购买的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加强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法律规范体系。”周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