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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解读 银行非标业务及其监管政策全方位透析

时间: 2024-10-25 13:28:34 |   作者: 固定升降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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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解读 银行非标业务及其监管政策全方位透析

  非标资产的全名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相对于标准化融资渠道而言的。标准化的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等,均是在一种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投融资过程。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则是绕过银行或债券审批管理部门,通过某个非标准化的载体(如信托计划等),将投融资双方衔接起来的投融资过程。非标资产较早的形式有信托受益权、信托贷款等,近年来非标资产的存在形式不断变化。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明确将非标资产做了如下定义: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券、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型融资等。非标资产的业务形式有:银信合作、票据双买断、同业代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买入返售银行承兑汇票同业偿付、银证合作。

  该定义属于比较严格的定义,将信贷资产这种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融资过程都纳入非标资产范畴,在实务中比较难以执行。

  2014年9月2日的《中国金融》刊发了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的《贷款风险分类和损失拨备制度变革》一文,文中对非标准化债券资产给出了新的定义:

  商业银行通过借道同业、借道理财、借道信托、借道投资、借道委托贷款等方式,将原来在表内核算的贷款业务转为表外业务或其他非信贷资产,即为商业银行的非标债权业务。而像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等在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投融资过程,被称为标准化的融资渠道。该定义比较符合实务界对非标债权资产的定义。

  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投资非标资产的实质是变相贷款,这种变相贷款能为其带来诸多好处:

  一是规避信贷规模限制。非标业务出现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规避75%存贷比红线,通过将贷款转为非标资产投资,转换了会计科目,减少了对贷款规模的占用。虽然2015年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已取消了存贷比例的限制,但这里探讨的是非标业务的起因,应从历史的角度来探究2013年、2014年非标业务爆发式增长背后的原因,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即是规避信贷规模限制。二是规避信贷领域限制。如: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是银监会限制银行贷款投向的领域,而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对利率不敏感,房地产企业利润率较高,能够承担较高的融资成本,属于银行很喜欢的客户,为了规避信贷投向限制,获取高额利润,银行通过引入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过桥银行后,以投资信托资产、资管计划、委托贷款等形式,实现向受限制行业融资。三是减少风险权重的计提。通过非标资产投资将贷款科目腾挪至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应收款项类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实物资产等科目,降低风险权重,减少对资本的消耗。

  一方面,通过非标资产融资的对象主要是亟需资金且能承受较高融资成本的房企和地方融资平台,银行议价能力较强,能够得到较高的收益率。另一方面,银行在做非标资产业务过程中能扩大中间业务收入的来源,如财务顾问费、账户管理费等收费能明显地增加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以此来实现提高综合盈利水平的目标。

  2010年伊始,信贷政策突然刹车,地方政府措手不及,投资的项目已经启动,而后续的银行信贷资金没有按照计划下放,项目又不能停止,银行急需一种能够突破存贷比限制、表内资产表外化的工具,导致打理财产的产品与信托公司的价值凸显,银信合作蓬勃开展,市场风险飞速增加,于是银监会叫停腾挪信贷额度为目的的银信合作业务。2011年5月,券商创新大会召开,银证通道合作蓬勃开展。2012年,证监会鼓励券商、基金公司创新改革,陆续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在引领大资管时代到来的同时,为银行表内资产出表提供了资管通道这种新渠道。银行理财资金正好需要这样的资管通道为其表内资产出表提供渠道,通过券商或基金可以绕开众多之前银监会颁布的法规约束,因为2012年之前银监会发布的法规并未考虑到会有券商基金资管这种渠道大规模和银行合作的可能性。这种法规字眼上的漏洞,为敢于闯监管灰色地带的银行带来很大便利。

  出于规避信贷规模管制、降低资本消耗和拨备监管压力等考虑,银行借助信托、券商、保险公司、基金子公司等通道投资非标以实现向客户融资的目的,业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在该业务模式下,融资方E一般为委托方A的授信客户,A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信托公司,E大多为房地产公司。A欲向E提供融资,但受制于监管指标或E的行业限制,无法通过表内贷款科目实现放款。

  于是,A以理财资金委托证券公司B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B完全遵循A的投资指令,在银行D开立贷款资金账户,委托D贷款给企业E,B收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除了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理论上可以投资法律规定的任何标的。向客户贷款不是投资,所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需要委托银行或信托公司贷款。

  托管行C和管理人、委托方一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也可根据自身的需求决定是不是由托管行C和管理人B单独签订《托管协议》。托管人依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行事,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负责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该业务模式与委托贷款类似,仅仅是把中间作为过桥方的受托行D变为信托公司D 。证券公司B接受出资方A的委托,作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人进行信托贷款业务。定向资管计划作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D成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信托向特定借款人E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借款人E向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还款,定向计划将相关收益进行分配。

  委托方A和管理人B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托管在C。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内容可参照委托贷款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主要区别在三个方面:

  2、投资执行流程:委托债权投资规定“委托人指令管理人将本定向计划资产用于各地金融实物资产交易所项下金融实物资产投资的,委托人应对所涉及金融实物资产的真实与合法性、进行甄别,调查。管理人对此类投资所涉及风险与损失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3、风险揭示书:委托债权投资的风险揭示书会提示其业务风险,包括法律与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受托方D(或有)、推介人H、融资方F签订《委托债权投资协议》,定向计划委托D投资融资方F在交易所挂牌的债权,即摘牌。《委托债券投资协议》(三方/四方协议)主要内容有:

  1、投资资金的金额、期限、用途、业务利益及支付方式。业务利益包括:融资成本、财务顾问费、融资顾问费、账户监管费、金交所费用。

  仅存在于委托债权投资的变种模式,常规模式中的《三方协议》变为《四方协议》,受托方D还需与定向计划签订《委托债权投资代理协议》,其主要内容为:

  1、定向计划以其自由资金委托受托方投资于金融实物资产交易所的债权,并规定了投资流程;

  3、规定了受托人完全遵照定向计划的《委托债权投资通知书》行事,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受托方投资债权需向金融实物资产交易所提交《委托债权项目投资申请书》,投资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有所投资债券的信息,意向投资人基本情况,以及资料清单。

  融资方F和债券挂牌推介人H签订《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约定了推介方H向融资方F在金融交易所提供挂牌的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

  推介人负责融资人进行尽职调查,项目涉及担保的,需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并出具评审意见。

  在公司参与的模式中,需要推介人盖公章的除了与融资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还有向武交所提供的《债权转让申请书》(已形成债权)或《债权项目挂牌申请书》(未形成债权),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推介人H承诺提交的融资方F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融资方对申请挂牌的债权无权利瑕疵。债权转让方的基本情况、转让债权的基本情况、相关交易情况。

  2、提交的资料清单,除了《申请书》外,资料还有转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债权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融资方内部审批文件等。

  3、推介人一般为委托行的某分行,银行内部对项目的审核不存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而当推介人是券商时,一般券商会沿用银行端提供的关于项目的调查报告等材料。

  该交易结构的后半部分(红色虚线框内)即为前面所述的委托贷款业务模式,增加的部分是收益权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的环节 。

  在整个交易结构中,委托方B是过桥行,其作用是帮助出资方A不出现在业务链条中,从而规避监管。理论上银行B先用等同于贷款金额的自有资金委托C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对象为委托贷款(非标债券),之后A再用贷款资金向B购买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真实的操作中,因为定向合同成立委托资金起始运作日与AB银行受益权转让日都是同一日,所以现在通常过桥行都不用自有资金垫付,而是等实际出资行划款过来后再转到托管账户。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对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的规模进行限制,即:“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促使商业银行以同业之间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的方式规避非标资产规模限制,原理如下:

  B银行将资管计划收益权卖断给A银行,同时向A银行出具收益权远期回购承诺函(抽屉协议)。这种“卖断+远期回购”模式下,B银行用卖断协议将此前形成的非标债权资产出表,降低理财资金对接非标债权资产的比例。A银行因有B银行出具的远期回购承诺函,将所受让的非标资产计入买入返售科目,隐藏了非标资产的规模,减少了风险计提。当B银行被监督管理的机构现场检查时,通常只会拿出卖断协议,与A银行签订的远期回购协议作为抽屉协议隐藏起来。而当A银行面对监督管理的机构检查时,则把两份协议都拿出来,以证明针对融资客户的风险收益已经转移给B银行。

  两方协议模式产生的背景特别大程度上是银行未解决8号文颁布后的存量非标债权问题。银行A最初用理财资金投资信托产品形成了非标债权,基于监管部门对于非标债权的比例要求,银行A将信托受益权卖断给银行B,但同时向B银行出具信托受益权远期回购函。这种模式下,银行A用卖断协议将此前形成的对融资客户的非标债权出表,与银行B签订的远期回购协议则为抽屉协议。银行B将资产计入买入返售科目。

  上述业务流程属于标准的买入返售三方合作模式,该模式中,作为资金过桥方的甲方,不单单是银行,还可以是券商、基金子公司等。该模式的交易结构是:A银行(甲方)以自有资金或同业资金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通过信托公司放款给C银行的融资客户;B银行(乙方)作为实际的出资方,以同业资金受让A银行持有的单一信托的信托受益权;C银行(丙方)为风险的真正承担方,承诺在信托计划到期前无条件购买B银行从A银行受让的信托受益权。

  这种模式的实质是C银行通过B银行的的资金,间接实现了给自己的授信客户贷款的目的。此种操作模式下,信托受益权的流转路径是从A银行(甲方)到B银行(乙方),然后远期再到C银行(丙方)。真实的操作中,三方协议模式慢慢的变成了一种经典的同业业务操作模式,很多其它模式都是基于这种三方模式演变发展起来的。

  假三方模式一般是由于不能签订三方协议的兜底银行(图中的D银行)以信用增级的方式找到一个假丙方(C银行)来签三方协议,信用增级方式通常是兜底银行向假丙方出具承诺函或担保函,兜底银行作为最后的风险承担方承担所谓的“真丙方”角色。

  该模式产生的背景是:有些银行总行规定,分行不允许签订三方协议(即不能作为三方协议中的丙方来兜底),只能采取出具保函和承诺函的形式兜底,也就是只能采取中的暗保模式。

  该业务的实质是银行将“贷款”项下的票据贴现转为投资定向计划票据的收益权,优化银行报表,提升放贷能力。

  其中,委托方B为出资方A的资金过桥行,其作用是委托管理人C成立定向计划受让F的票据。由于券商不具备票据审核、管理的能力,为保证定向计划购买的票据不存在瑕疵、伪造、变造,保证票据安全保管和到期及时收回票款,定向计划委托E代为审验、保管票据,并在票据到期时作为代理托收人。

  F作为票据的转让方,要保证票据资产无权利瑕疵。若承兑人拒绝兑付,定向计划有权向票据转让方追偿。票据合同到期,票据承兑人G按照票面价值,将资金划入票据代理行E的 指定账户。

  由于非标资产多投资于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行业,随着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逐步扩大以及中央严控下的地产行业逐渐下行,这其中的风险将会成为不定时炸弹,随着非标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张,未来如果出现信用违约事件,将会对实体经济以及金融体系造成沉重打击。而且银行作为非标资产的投资主体,对于非标的最终投向不做深入尽职调查,缺乏专业有效的风险控制,也会成为非标投资风险控制的隐患。

  其次,通常来说,一个典型的非标业务往往至少需要涉及到两家银行与一家信托,银行非标业务涉及主体太多、业务链条太长,若考虑这其中的同业业务则更复杂,因此如果出现违约风险,最终的风险承担主体是极为不明确的,这对于我国商业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极为不利。

  第三,银行投资非标业务运用了期限错配和杠杆放大效应,容易触发系统性风险。

  银行通过发行短期的打理财产的产品,或者借入短期的同业资金,以滚动发行的形式,投入到期限较长的非标资产,从而获得短期资金和长期投资之间较高的利息差。

  而且,银行通过投资非标,腾挪了“信贷”科目及规模,少计提风险拨备、不占用授信规模,由此便能放大信贷杠杆,而往往杠杆的放大在放大银行利润的同时,也放大了金融的风险。随着非标业务规模的迅速扩大,银行在理财商品市场、同业市场中所需要滚动续接的资金规模也迅速膨胀,当上游提供的流动性缩量时,在杠杆的放大作用下,极易发生系统性风险。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

  文件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文件指出:商业银行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提资本和拨备。商业银行代客理财资金要与自有资金分开使用,不能购买本银行贷款,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切实做到资产金额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加强信任委托公司业务转型。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推动信托公司业务模式转型,回归信托主业,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建立完善信托产品登记信息系统,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

  《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合〔2014〕11号)

  文件指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原则上应满足监管评级在二级(含)以上,严格执行“8号文”要求,特别是要开发独立业务系统,确保对每个打理财产的产品实现单独投资管理、单独建立明细账和单独会计账务处理。以自有或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原则上应满足监管评级在二级(含)以上且资产规模在200亿(含)以上,业务规模不允许超出本行同业负债30%。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严格依照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控制非标资产投资投向,不得投资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保障房除外)和“两高一剩”行业项目或产品;不得投资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项目或产品,非标资产标的不得包含aa-级以下债券品种和交易所发行的高风险私募债。禁止各种监管套利行为,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不得借道金融实物资产交易所平台和以投资企业股权名义等方式将非标资产变换为标准化资产来投资,不得变相进行资金池运作。

  文件指出: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对已开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形成整改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

  文件指出:关于做好资金池清理,主要有三条要求:一是一定要尽快推进清理工作,不许拖延,更不许新开展此类业务;二是不搞“一刀切”,而要各家信托公司依据自身实际,“因地制宜、 因司制宜”,自主自行制定清理整顿方案;三是不搞“齐步走”,而要各家公司遵循规律,循序渐进,不设统一时间表,不设标准路线图,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不引发 新的风险。

  文件指出: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允许超出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允许超出该银行负债总金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文件指出: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50号)

  文件指出:对“127号文”和“140号文”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范围为2014年5月17--9月30日新发生和截至9月30目有余额的同业业务。主要是针对上述两个文件及“8号文”要求检查。

  《关于逐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

  文件指出:加大非标资金池信托排查清理力度,摸清底数,督促信托公司积极地推进存量非标资金池清理,严禁新设非标资金池,按月报送非标资金池信托清理计划执行情况,直至达标为止。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

  文件指出:出让方银行不可以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应当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要求。对机构投资的人资产金额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可以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商资金。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按本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中国银监会农村金融部关于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重点业务合规监管和流动性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农金〔2016〕13号)

  文件指出:督促辖内机构坚持投资适当性原则,对资管计划、非保本理财等应收款项类投资业务严格实施资质管理,原则上监管评级二级(不含)以下机构不得以自有资金、同业资金或募集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严格禁止不具备投资资质机构以通道方式变相投资非标资产,坚决杜绝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为他行非标投资充当通道。

  《中国银监会关于逐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

  文件指出:改进统一授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

  非信贷资产分类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行穿透式管理,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应按照风险分类结果,结合非信贷资产的性质,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等方式,增强风险抵补能力。

  央行表示,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文件指出:对广义信贷的统计范围,在原有各项贷款、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等五个项目的基础上,增加表外理财资金运用项目。

  体现“穿透监管”原则。修订《G06理财业务情况表》。更新后的报表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月度统计表的样式和填报说明完全统一,分为2张子报表。其中,《G06_II资产负债情况》将理财资金资产端的资金投向情况细分为16个子项填报在A列,一级子项分别为:[1.1现金及银行存款]、[1.2同业存单]、[1.3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1.4债券]、[1.5理财直接融资工具]、[1.6新增可投资产]、[1.7非标准化债权资产]、[1.8权益类投资]、[1.9金融衍生品]、[1.10QDII]、[1.11商品类资产]、[1.12另类资产]、[1.13公募基金]、[1.14私募基金]、[1.15资产管理产品]、[1.16委外投资-协议方式],一级子项下还有二级或三级子项。前13个一级子项可以视同为基础资产,后3个一级子项则要进一步穿透到底层后在B列填报基础资产。负债端分为一般负债(主要为吸收理财资金)和加杠杆的同业拆入与卖出回购。修订《G31投资业务情况表》。行项目中,在[1.债券]项下增设“资产支持证券”项目混合型基金、FOF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需要穿透填报在非存款和信贷类投资的其他项目中。

  会议指出:严管交叉性金融风险。加强完善监管规则,确保对同类业务适用同样的监管标准;实施穿透原则,对资金源于银行体系的各类交叉金融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做实并表监管。

  投资项下的非标资产主要指隐藏在金融机构股权及其他投资项下的非标资产投资。

  主要计入“可供出售金融实物资产”科目中和“应收款项类投资”项下的“资金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科目中。

  转入原因:127号文明确规定了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实物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市价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实物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实物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也就是说买入返售项下必须是标准化资产。

  127号文“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快速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热情参加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的规定,承认了资产证券化是非标准化债权向标准化债权转变的主要合规手段。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将“非标转标”实现“非标出表”是未来的主要趋势。

  银行的非标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银行作为原始权益人,以银行表内的非标资产作为基础资产,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或类资产支持证券的融资活动。具体主要可分为券商资管通道非标资产证券化模式、信托通道非标资产证券化模式、基金子公司非标资产证券化模式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非标资产证券化模式。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规定“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按本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登记程序详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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